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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35章

不可玷污神住在其中之地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v.34)神要住在以色列人中間,因著神聖潔的屬性,所以地不能被罪玷污,神不要土地因流人血的罪被玷污,所以祂吩咐要把利未人其中的幾座城設為逃城,好讓土地持守聖潔。神對地有要求,就像我們對自己住的地方有要求一樣。

一. 各支派要把城給利未人 (v.1-8)

得地前神吩咐以色列各支派要把城分給利未人,要有神的僕人住在其中,也要顧及神僕人生活的需要,同時讓利未人提醒和保護整個以色列百姓不要犯罪。「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v.6)以色列百姓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其中六座為逃城。「逃」原文是避難所,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不致於死。

二. 逃城是神的公義與恩典 (v.9-32)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v.10-12)神吩咐他們進入迦南地後,首先要設立逃城,好讓以色列百姓知道誤殺的事情應當如何處理,確立審訊誤殺人的典章和流程。「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v.14)為兼顧兩地,所以約旦河東和迦南地各設三座逃城。「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v.15)在以色列百姓中間的外人,也在逃城的機制中得著庇護。神對罪、人命的損失有公義的要求,但祂對誤殺的情況有恩典,讓誤殺人的人有出路。然而在第16至21節中,出於仇恨故殺人的一定要被治死,甚至死者家屬報血仇,要以命償命而不視為有罪。「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v.25)對於在審判中被確認為誤殺人的,當他們面對被死者家屬追討,以命償命的時候,神為他們開了一條恩典的路,就是他們可以前往逃城。有人命的損失必須付代價,只是誤殺人的代價不是死,而是失去自由住在逃城,直到大祭司死了就像是大祭司的命替代他償還誤殺人的命。因此他們必須離開原居地,居住在逃城直到大祭司死了才能回到自己的地方。神在故意殺人的事情中有公義,在誤殺情況中有恩典。「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v.26-27)然而誤殺人也要守好神的吩咐,若他沒有守好,沒有付當付的代價,私自出了逃城的境外,若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v.30-32)神的公義恩典是必須審訊清楚,不能冤枉別人。神看重每一個人的生命,不隨便對待生命,所以故殺的人必被治死,以命償命,不能收贖價代替他的命;同樣誤殺人的也不能以贖價收買還沒期滿的日子。

三. 以命償命才能贖罪潔淨 (v.33-34)

「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原文是贖)。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v.33-34) 因為流人血能污穢地土,神的吩咐是為了不污穢百姓和神所住之地。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要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才得潔淨,也才能得贖,而贖價就是殺人者的血,就是以命償命的概念。這概念延至新約,就是我們有罪,我們玷污了神所住之地,耶穌基督就像大祭司一樣成了我們的贖價,為我們償了命,我們就得了潔淨。我們得了神的恩典得以潔淨,可是我們也要尊重神聖潔的性情,持守神的吩咐,保守聖潔,讓神樂於住在我們中間。

 

■【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