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看重人的典章
在19、20章,神降臨西奈山與以色列百姓立約,以色列人就成為神約中的子民。21-24章的主題是典章,可以說是神頒佈十誡後的細分條例,好讓他們知道怎樣在生活上行出十誡的精神。以色列全會眾從以琳起行,在出埃及後第二個月十五日到了以琳和西奈中間汛的曠野。「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v.1)這節是引言,原文前後有「And」這字,指21章是接續前一章。「典章」的原文是判決、公正,神提供這典章給百姓,讓他們在一些事上知道怎樣判決和如何分辨甚麼才是符合神公正的性情,才是符合作神子民的生命樣式。典章中的精神都是圍繞著神想我們怎樣待人。
一. 給奴僕自由和尊重(v.1-12)
以色列人出埃及後的身份已不再一樣,他們不再是奴隸,因為神已使人得自由。但若有需要為錢而賣身,也只是賣身作奴僕,而非奴隸。奴隸是永遠被主人擁有,奴僕是為著錢而賣身,也可能是因著父家窮,父親將兒女賣作奴僕。但因著神已將人釋放得自由,因此自由是基本的,即使人賣身為奴也有底線,就是不能抹殺人的自由。因此在奴僕的條例上,神看重他們最後是獲得自由。1-12節中提及很多「出去」,意思是在表達縱然奴僕是服事主人的人,但主人不可以抹殺他本來是一個自由人,不是代表因著他賣身就永遠失去自由,因為人是要被尊重的。「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v.1)後面可看見其他條例表明若這七年間有50年一次的禧年,也要立刻釋放奴僕出去得自由。「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v.3)這妻子是「人若賣女兒作婢女」所說的人,主人會為女僕安排婚姻,可能許配給男僕。若男僕要得自由,女僕、兒女要歸主人,男僕要獨自出去。但男僕可因著愛和所領受的恩典而留下,與妻子兒女一起,永遠服事主人,這是男僕的自由選擇。「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v.7)女僕即使滿七年也不能出去,因為那年代的女子出去也不會去打工,是要等人為她安排婚姻,因此她留在主人家中,主人會為她安排婚姻,可能安排她與男僕結婚,或主人自己喜歡她便將她歸自己作妾。「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v.8)主人若選女僕作妾便要待她好,若不喜歡她便要讓她贖身,讓她出去;若以詭詐待她,就沒權將她轉賣給其他人,意思是不能把她當作貨品。因為妾是已婚婦女,若待她不好並再賣她,是對她很大的羞辱。「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v.9-11)若兒女另娶一個,不能因著她是奴僕的出身而忽略她,無論是飲食、衣服或親密的關係也不可以減沙,在情感上仍然要維繫,因為她是人,要尊重她。若不行這三件事,這女僕可以不用給錢贖,就可白白地出去。神在提醒人要去尊重別人,不能因著對方是奴僕便可隨意待她和虧負她。我們待不同階層的人會否有階級觀念? 會否覺得高級的就配得較好的待遇,在自己眼中覺得低層的便給低一點的待遇?例如一些家主待工人姐姐真的很差。在神眼中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很寶貴的,即使因著落泊進入了基層的位置,但不等於他/她的價值會相應地減少。因著以色列人過去在埃及為奴,他們真的不知道人的價值,因此神要不住地教導他們要尊重人,也讓他們看見自己是多麼的寶貴。神在教導以色列人即使他們去做低下的工作,但他們的價值也是寶貴的。
二. 蔑視生命,必賠生命 (v.12-17)
神很很重和尊重生命,若我們干犯了一些蔑視生命的行為,是必然被治死,因此我們要遠離賠上生命的罪。我們要遠離蔑視人、蔑視生命的行徑。12-14節講打人以致打死的,就要以命抵命,除非是意外誤殺,之後有講及關於逃城的條例。但若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即使逃到祭壇,也要把他捉去治死。「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v.16)神很痛恨將人視為商品的行為,販賣人口是把人當商品販賣。現今也有很多人販子,他們不把人當人,而是把人當作生財工具,神是十分痛恨這行為。因此將人不當人看待,是要被治死。「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v.15)、「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v.17)這不是說打死父母,而是說打父母和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因為是蔑視他/她生命的源頭。我們是從父母而出,若我們咒罵父母代表我們否定生命的源頭,否定神透過他們將我們生出來。神頒佈了誡命要人孝敬父母,因此人若打或咒罵父母是違反了神在關於人與人的關係中第一條所頒佈的吩咐,是在否定神所設立賜他們生命的權柄。這典章不是為要治死百姓,而是為要讓他們看見這問題的嚴重性,從而遠離這些行徑,為要讓他們在神賜的地上得以長久。
三. 傷害他人,不能免責 (v.18-36)
這些對他人的傷害不需被治死,但不能免責,要去負相應的責任。因此我們要學懂尊重別人,所做的也要顧及別人。即使無意傷害了人,也要負相應的責任。「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v.18-19)換作現今的術語就是若蓄意傷人,就要賠償對方病假時的經濟損失和醫藥費,其實是提大家要止住怒氣,尊重生命,否則是需要承擔後果。「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v.20-21)這裡沒說明要受甚麼刑,但根據12節應該是受很重的刑罰。雖然過了一兩天才死不用受刑,但不是代表不用負責任,意思是他已失去了自己的財產,因為奴僕是自己用錢買回來的,其實自己是受虧損,這也在提醒主人管教不要過當。若配合26節,不要說將奴僕打死,即使打壞對方一隻眼或打掉對方一隻牙,也要讓對方得自由,因此神是在提醒主人不要隨便打奴僕,即使需要管教,管教也不要過當。「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v.22-25)傷及無辜的人是需要負責任,但賠償不是過當,是根據對方的傷害。「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v.28-29)牛的主人是有責任管好自己的產業,若明知自己的產業有問題而不作理會,不單傷害了人,自己也需賠命,因此神是在很認真地提醒百姓要顧及他人。「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v.33-34)若挖了一個井不遮蓋,等於製造了一個陷阱,讓牲畜掉在裡頭死去,這樣需要負責任。這提醒我們每一件事都要在意會否對別人造成傷害,因此我們每方面的行事都要十分謹慎,這不是為別人負責任,而是要顧及別人,不要自私。即使一些事傷害了別人也不用受刑(例如打噴嚏沒摀口而引致別人生病),但我們是否活在一個對人有愛的生活狀態中,神是看在眼裡。「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v.35-36)最後損失的是自己。
原來因著我們的怒氣或不管理好自己的事,以致傷害了他人,是需要承受責任的。即使沒人向我們追究,但神是看在眼中。神要我們遵守看重人的典章,我們是屬神的子民,就要活出這樣的生活樣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