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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21章

祭司要成為聖

利未記21章主要講論祭司的條例。祭司既是服事聖潔之神的人,又站在人與神中間,因此神對祭司有特別的要求。正如人對肩負重要職責的人,自然有較高的品格期待;何況祭司是代表百姓親近神、獻祭的人,更需要活出與身份相稱的生命。祭司有親近神的特權,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神一再強調:「你們要成聖」,提醒祭司整個人生都要活出分別為聖的生命。

一、 整個人生歸神為聖(v.1-9)

祭司的聖潔不是只在事奉時才表現出來,而是整個人生都活在祭司的身份裡。祭司不是一份工作,而是一個身份,如同王子、公主無論身在何處,都要活出與身份相稱的言行;祭司也是如此,生命每一方面都要分別為聖。祭司不可隨意為死人沾染自己,因死亡象徵屬靈上的不潔,而神是賜生命的神。「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v.2-3)這不是沒有親情,而是讓祭司能持守自己的職份,不致長時間因沾染不潔而不能進入會幕服事,影響百姓獻祭親近神。同時,祭司不可跟從外邦異教的風俗,「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v.5)因這些都是當時敬拜偶像的儀式。若祭司把世界的風俗帶進敬拜,就會混淆敬拜耶和華與敬拜偶像的界線。因此,神要求祭司在敬拜上完全照祂的吩咐,不可隨意加入自己喜歡或世界流行的方法。我們今天敬拜神,也當思想所追求的是神所喜悅,還是只是追求人的感受與效果。

神不但要求祭司在獻祭時聖潔,連婚姻、家庭及兒女都要分別為聖。祭司娶妻都要按著神的要求:「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v.7)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祭司的婚姻屬於神,也關乎祭司家族的聖潔。祭司的女兒若行淫,不單羞辱自己,也羞辱父親和整個祭司家族,因此要受極嚴厲的刑罰。這提醒祭司不但自己要聖潔,也有責任教導兒女活出聖潔。後來以利沒有管教兩個兒子,以致整個民族受影響,就是一個沉痛的例子。祭司是百姓的榜樣,因此生命與家庭都會影響整個群體。今日,新約信徒同樣是「君尊的祭司」,我們整個人生都是對神的事奉,不只是教會裡的服事,而是在家庭、婚姻、工作及生活每一方面,都當活出分別為聖。

二、 更靠近神,更高要求(v.10-15)

大祭司比一般祭司更接近神,因此神對他的要求也更高。大祭司只有一位,「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v.10)他代表全體百姓進入至聖所,因此要有君尊的形象,也不可因父母或任何親人去世而沾染自己,更不可因此離開聖所、擅離職守,「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v.12)大祭司的婚姻要求亦更加嚴格,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v.14)神一再重申:「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v.15)可見神非常重視祭司生命的純潔。這裡提醒我們,越親近神的人,神的要求就越高。真正重視與神關係的人,也必然會重視自己的婚姻、家庭和兒女是否榮耀神。我們建立家庭,不是單為自己的幸福,而是為榮耀神。

三、 遵守神的服事規範(v.16-24)

神吩咐亞倫,「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v.17)經文列出各種身體上的殘疾,原則就是凡有瑕疵的,不可在壇前事奉。正如祭物不可有瑕疵,代表神配得最好的;獻祭的人外在形象上也必須完整,藉此向百姓表達神完全、聖潔的要求。這並非表示神棄絕有殘疾的祭司,因為他們仍然可以吃聖物,也仍然保有祭司的身份,只是在獻祭的職分上受限制。因此,神不是否定他們的價值,而是對不同服事有不同的要求。有殘疾的祭司仍然需要遵守所有祭司分別為聖的條例,也仍然享有祭司的福分,只是順服神所安排的服事範圍。這也提醒我們,每一個服事崗位都有神的標準,不是只憑熱心便可承擔一切服事。我們願意將最好的獻給神,也願意順服神對不同服事所定下的規範。神看重的,不只是恩賜,更是順服。

利未記21章一再提醒我們,祭司最大的特權,是可以親近神;而最大的責任,就是活出與身份相稱的聖潔生命。今日,我們同樣蒙神揀選,成為屬神的祭司群體。雖然每個人的服事崗位不同、恩賜不同、角色不同,但神對我們的要求是一致的,就是整個人生都歸祂為聖,願意順服祂的吩咐,放下自己的權利,活出分別為聖的生命,使我們可以更親近這位聖潔的神,也能在生命中榮耀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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