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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書2章

信奉耶穌的人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v.1) “信奉” 這字其實是 “信心”;『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v.14) “信心”同樣是 “信”這字,一個對自己有信心或一個信耶穌的人應該有甚麼表現呢?

一. 遵行使人自由的律法 (v.1-13)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v.12)一個信奉耶穌的人遵行一個甚麼法則成為行事為人的價值觀呢? 就是遵行律法,而這律法的性質是使人自由,因此耶穌也說: 『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8:32) 我們行神的律法不是人所認為在束縛下,反而在這律法中我們能跳脫世界很多的框條和價值垷,是跳脫罪的轄制,讓我們能得著自由。遵行使人自由的律法層面很廣,但這裏所說的是待人要如何:

1. 不以外貌待人: 當別人 “以貌待人”來橫量我們時,我們也會很不舒服。因此雅各說如果我們是信奉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經文是指在會堂的情況,並不是指在世界上做生意買賣的情況。我們會否將世界的標準帶進教會,會否按世界的標準來看人? 如果有一個人穿著華美衣服進來,但同時又有一個人穿著骯髒衣服或普通依服進來,我們會否按著世界的做法,給穿華美衣服的人好一些待遇,給穿普通衣服的人差一點待遇? 如果是這樣,我們便是偏心待人,用惡意來定斷人,將人區別出來。『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v.5-6)這裏提到兩個富足,這兩個富足是在不同的層面裏。雅各說這人是貧窮,但在屬靈的層面上是富足的,神揀選他們承受神的國;雅各說那些按地上標準來看的富足人反倒是欺壓你的人。雅各不是說所有富足人都差,他是說要用甚麼標準來橫量一個人是否富足。我們以富足或貧窮來待人,可能我們看富足與貧窮那標準已是錯誤。那些貧人相信神,反而在靈裏是富足的。但那些不認識神的富足人,他們是真正的窮人,因為他們在靈裏是貧窮的。這提醒我們一個相信耶穌的人是活在天國的律法裏,是活在天國的準則裏。因此我們判斷人是按天國的準則,並不是按世界的標準。我們是用甚麼橫量一個人? 是以外在的條件還是天國的眼光?

2. 遵守愛人如己: 神要我們怎樣去看人? 是按天國的準則,遵行愛人如己。世界告訴我們很多愛人的標準,但信奉穌的人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愛人如己,這標準放在每一個人身上都是平等的。無論在地上富足或貧窮、高或矮、肥或瘦、或甚麼種族和學歷,都要愛人如己,甚麼人來到我們面前都是一樣,這樣我們便能跳脫很多世界的框架,那我們便得自由。因為每個人來到我們面前,我們便把他們當作自己來看,我們想別人怎樣待自己,就怎樣去待別人,這樣就是愛人如己。『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v.8) 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英文是royal law,即皇家的條例,是很尊貴的一條,連耶穌也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5:14)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v.9)。『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v.10-11) 意思是對人有任何的不好也是問題,因此我們要學習愛人如己。我們不單是不姦淫,也不殺人,因為當我們明白甚麼是愛人如己時,這些是不會做的事。我們要去學習,今天我們信奉耶穌的人,所活出的是否與世界的人不一樣? 我們反思我們守的是地上的準則,還是天上的準則。

二. 信心與行為並行 (v.14-26)

一個信奉耶穌的人信心與行為是並行的,『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v.14) ,『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v.17)

1. 信心沒行為是死的: 怎樣才知我們的信是活著? 就是看我們有沒有行動,正如活著的人或動物是會發出動作,如果我們的信心是不動的,那信心便是死的,因此信心沒有帶出相應的行為是死的,『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v.18) 我們說我們信耶穌,但如果沒有相應的行為,這信都是假的,是不真實的。『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v.19)鬼魔都信有一位真神,那我們的信心有甚麼分別呢? 鬼魔的信是戰兢,而我們的信心是帶出稱義的行為。

2. 信心因行為得成全: 『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v.20) 我們信耶穌不能只是口說,一定要有相應的信心活出來,我們也要有行為上的改變,我們的生命也會越來越合乎真道。因此第一章說我們不是單單聽道,是要行道。我們信耶穌的人是要keep moving,是要活出一個行道的生命。『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v.22)保羅在羅馬書所說的因信稱義,是指信心是稱義的條件,但行為是稱義的證明。不是說我們是因行為稱義,但怎樣讓人知道我們有稱義的信心? 行為就是我們的證據。如亞伯拉罕說自己相信神,怎知道他的信心在哪? 直到他將以撒獻出,便證實了他對神的信心,因此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即才會完全。我們的信心要與行為並行才能完全,否則信心只是一部分,直至有行為去表明我們這信心。『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 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v.23-24)我們是因信稱義,但我們不是單因著信稱義,我們是有後續的,因信稱義後我們是有相應的行為。我們說自己信耶穌,但如果沒有想應的行為,沒有愛人的行為,沒新生命的行為,那我們向別人說我們信耶穌又有甚麼用呢? 是沒有益處的,這信是假的,這個信是死的,『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v.26) 我們今天說自己信耶穌,但我們活出甚麼行為來讓人看見呢? 我們是否活在世界的準則下,遵從世界的看法、做法來待人呢? 我們有沒有遵行使人自由的律法? 還是我們活得很不自由?如果我們仍然在世界的價值觀和做法的束縛中,那我們便沒有自由。如果我們不是單單聽道,而是行道,那我們便不是在束縛中,便能活得很自由。今天我們待人是否能愛人如己? 可能我們會覺得很難,但只要我們願意去愛,按著我們今天能愛的程度去愛便可以,已是一個進步。信心與行為是並行,因此我們要將愛用行動表達出來,那我們的信便得以成全。

 

■【內容經編輯組摘錄整理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