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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書2章

信心的完全

上一章最後講不要單單聽道,還要行道。當時雅各書背景的信徒受了很大的逼迫,甚至因著信仰失去了自己的財產,活在貧困當中。教會應該是他們最好的後援,但他們卻在教會中得不到幫助,代表教會的人很分割,他們聽了道卻不能行道,並將世界的價值觀帶進了教會。因此我們信耶穌的人要不住地更新,否則我們會將世界的價值觀和做法帶進教會,例如在世界上有錢、有權位,來到教會覺得奉獻多便會有特權、得重視。教會是行在天國的法則中,我們要謹慎今天我們跟隨耶穌是否跟隨天上的法則,地上屬世有很多扭曲、錯誤、不合神心意的價值觀和做法,我們要完全地去除。我們不單要在教會行天國的法則,離開教會後,也要將天國的法則行在世人面前,要整合不分割。「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v.22) 「成全」的意思是完全,即完成、達到目標、完整的意思。我們對神的信是因著信心帶出來的行為才得著完全,因此信心得完全不是我們口說自己有信心,而是要讓人看得見。因此我們的信心要有一個活出,去表明我們對神有信心,我們的行為、價值觀是在顯出我們信心的完全,信心的完全是直到我們能夠行出來。我們的信心完全了嗎? 在甚麼程度上呢? 是在口說的程度,還是因著我們有相應的改變(行為和看法等的改變已活在人前),已是完全的程度?

一. 有信心,必愛人 (v.1-13)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v.1)這是針對當時教會的問題而說。「信奉」是信心的意思,即如果我們是信耶穌的,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如果仍然是按著外貌待人,我們的信便出了問題。當時有些穿華美衣服,而有些穿骯髒衣服(例如像是很多天沒洗澡,像流浪漢一樣)的人走進教會,教會的人便看重穿華美衣服的人,邀請他們坐尊榮的好位;而對那些穿骯髒衣服的人,叫他們站在一邊,或蹲在腳凳下等。「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v.4)原文是他們按自己的意思區別了人,將人分了等級、階層,代表他們成為了惡意的審判官。原來當我們區別人時,已是站在一個審判的位置,審判人好或不好,但神審判人是按人的生命好與壞,而我們審判人卻十分膚淺,按人外表或我們認為的好與壞,這是歪的。「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v.5)雅各對他們說,你們看他們是貧窮,其實在神眼中他們是富足的,因為他們是信耶穌,承受神國的人。我們信耶穌的人,價值觀要有所改變,不要再按著世界的標準去看貧窮與富足。世界看人貧窮與富足是透過錢財和物質擁有多少來區分,但天國的準則是看這人有沒有承受神的國,這人有承受神的國便是富足。如果沒有承受神的國,縱然今生是富足的,其實也是貧窮的,因為他靈裏是貧窮的。「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所敬奉:或譯被稱)的尊名嗎?」(v.6-7)雅各說這是欺壓你們、褻瀆神的人,為甚麼反而去奉承、抬舉、害怕他們呢? 我們要思想一下,我們的價值觀改變了嗎? 我們是怎樣看貧窮、富足呢? 有時我們仍然帶著很多從小到大被薰陶了的社會文化、價值觀來看人,因此我們要經常省察自己。如果有一刻我們又會帶著傲慢的眼睛去看人,我們便要讓神不住更新我們的思維,因為過去世界的價值觀太根深蒂固在我們裏面。有信心的必會去愛人,因為愛人如己是律法的總結,律法的總崗是愛神和愛人,如果我們說自己是愛神,那我們必定能夠去愛人。「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v.8) 「至尊律法」代表是皇家律法,「好的」原文是對的。這是神國的國王定的至尊律法,身為天國的國民自然便要守這條律法,如果我們以貌待人便自然觸犯了這律法,那自然便要受審判。「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v.9-12)愛人如己將所有律法總括在裏面,十誡中前四誡是講怎樣去愛神,後六誡講怎樣去愛人,如果我們觸犯任何一條,便代表不愛人。因此我們跟隨神、愛神的,必能夠愛人,必定會有這份愛在我們裏面。律法不是要捆綁我們,是要叫我們得自由,使我們不再被傲慢、恨等這些罪去轄制,律法使我們進入愛中,教導我們如何去愛。「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v.13)偏待人就是用惡意來審判人,這便是沒憐憫的審判。如果我們這樣向人作無憐憫的審判,將人區分,我們也會受無憐憫的審判,要知道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二. 有信心,有行為 (v.14-26)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v.14)若說自己有信心,必定會有相應的行為活出。如果有信心沒行為,這信心不是真實的信心。「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v.15) 教會裏一些信徒缺乏到連日用的飲食,衣服都沒有。如果單向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那有甚麼益處呢?這些信心是沒有用的,只是口說,這些信心不能幫助別人,不能使別人得益處。這是證明其實沒有信心在我們裏面,因為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這代表根本是沒有信心,那其實我們真的是相信耶穌嗎? 這些死的信心並不能救我們,表明生命中沒耶穌的生命,這樣的信仰是虛假的。信心是活的,凡物件若是活的必然會有行動。因此如果我們說我們有信心,必定會有相應的行動。「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v.18)怎樣告訴別人我們有信心? 如果沒有行為便不能讓人看得見我們的信心,人是透過我們外在的行為來看我們結出的果子。「你信 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v.19)如果我們單單口說相信,那與鬼魔有甚麼分別呢?因為鬼魔都信神是真的,但他們不會有相應的行為,他們只會戰驚。「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v.21)這與保羅所說的不要以行為稱義是不一樣的,保羅是說不要以遵行律法來稱義,但雅各是說你有信心,必有行為來證明你的義。「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v.22)信心與行為是並行,並且行為完全了信心。「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 神的朋友。」(v.23)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是先信神,但怎樣知道他是否因信稱義?他有行為活出來,他願意獻上以撒,印證和彰顯了他的信心。「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v.24)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單因著口說相信,是因著有行為的活出來證明這份義。「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v.25) 喇合因著信以色列的神是真實的,因此她有行為,去幫助以色列的探子,她的信心不只是口說,甚至是要冒生命的危險去證明這信。我們今天能否用生命印證我們所信的呢? 在澳門很難去驗證這事,但在一些地方,如果選擇信耶穌的下場就是死,或在一些地方即使不用死,也會被趕出家族(例如在印度教的家族,如果你說信耶穌便等同被家族判死刑),甚至會面對追殺,他們的信是用行為來證明,他們的稱義是用行為來彰顯。如果有一天信仰要付上生命的代價,我們願意嗎? 我們信心的程度到哪呢?是否因著行為成全信心? 這是很嚴肅的主題,我們要去思想,我們信耶穌到哪一個地步。我們會否如同當時教會的信徒一樣,說自己有信心,說自己信耶穌,但我們的信卻不能用行為去印證?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v.26)今天我們的信心是死的信心(即沒有信心),還是是一個活的信心,有相應的行為活出來的呢? 我們要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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